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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09-10

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水利工程营业税

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》的通知

办水总[2016]132


部直属各单位,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水利(水务)厅(局),各计划单列市水利(水务)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,武警水电指挥部:

根据《财政部 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[2016]36号)等文件要求,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,我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制订了《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》,现予以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,制订本地区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调整办法。




水利部办公厅发布营改增文件(终稿).doc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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